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3382号
原告:榆次油研液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X1386038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城东工业园南京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3733538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榆次油研液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安徽鲲鹏装备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榆次油研液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次油研液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