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2141号
原告:上海必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必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