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必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11民初1866号 原告:上海必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园文路28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必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必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必立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珊珊 书 记 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