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0830民初120号
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东门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73259666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秦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280008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峨眉山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30494121514D。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汶上县第二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10412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10412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与第三人确认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原告向被告承**上县第二人民医院及养老中心供热与制冷项目施工,2022年12月完工。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履行了合同内的工程完工的义务,工程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实际施工总价3064121元,已支付1960000元,附(3064121元-1960000元=1104121元),原告认为工程是给第三人的工程,第三人应付连带偿还责任。多次索要无果,被告以第三人没有结算为理由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104121元。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施工地点(汶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向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万元,从中扣留5万元作为案涉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在工程质保期内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维保服务,否则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再向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5万元;
二、对于工程款75万元,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9日前向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24年4月30日前向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向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24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24年8月31日前向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5万元,待质保期届满时,由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一次性退还;
三、对于工程款75万元,如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任何一期出现逾期支付情形,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剩余工程款数额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自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应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7369元,由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承担3685元,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684元(该费用由被告江苏河海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9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山东圣通建筑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