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屯天屯节水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奎屯天屯节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701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6********,奎屯天屯节水有限责任公司原员工,住新疆奎屯市131团拓海乐****。

被执行人:奎屯天屯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922673003,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物华街**化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嘉冀,系该公司董事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奎屯天屯节水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第七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师人仲案字〔2019〕第87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奎屯天屯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奎屯天屯节水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收入7643.84元;

二、被执行人奎屯天屯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奎屯天屯节水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