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自流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反诉被告)自贡博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福鼎市金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自贡博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福鼎市金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自贡博彩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反诉原告福鼎市金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