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向阳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22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土地所办公楼2楼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085233566F(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方向阳,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向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5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退还申请执行人已交的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
审判员***
审判员朱律

二〇一九年七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