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良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4执100号

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土地所办公楼**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3085233566F。

法定代表人:阮成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友,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鑫,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良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605511049。

法定代表人:范洪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良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良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上海良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无存款、保险、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上海良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公司列入失信名单;4.本案执行标的102255元,执行费1434元,合计103689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亦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鉴于此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慧平

审判员  陶继山

审判员  孟凡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大鹏

书记员段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