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建国钻井队

某某与山西省侯马市建国钻井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6民初1097号
原告:牛伟生,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省侯马市建国钻井队。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
住所:山西省侯马市上马乡上院村。
原告牛伟生与被告山西省侯马市建国钻井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牛伟生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省侯马市建国钻井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牛伟生撤回对山西省侯马市建国钻井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牛伟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