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1081民初1467号
原告:山西省侯马市建国钻井队。住所地:侯马市上马乡上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该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队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马市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马市上马街道办事处史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侯马市上马街道办事处史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原告山西省侯马市××队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史店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国钻井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史店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国钻井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打井工程款125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打井施工合同,共为被告打机井4眼,井深290m/眼,包工包料每米300元。竣工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对于剩余的12592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未付。
被告史店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辩称系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约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打井施工合同,约定:打机井一眼,井深290m;井管为钢筋混凝土管,内径300mm,外径38mm,长度4m。包工包料每米300元。付款方式:进机先付20%,下管前付30%,剩余款项竣工后预留工程总造价的10%作为工程保证金,实行两年保修期,期满后付清。根据该约定,原告共计为被告打机井4眼,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125920元未付。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开具了该工程款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交付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按照打井施工合同完成施工,并已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马市上马街道办事处史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侯马市建国钻井队工程款125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被告侯马市上马街道办事处史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宁小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