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关村海外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异3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海外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中国农大国际创业园1号楼601、603、612。
法定代表人:戴康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银川圣地国际游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亲水街银川科技园科技人才大厦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田军。
被申请追加人:银川新兴产业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92号亲水商业广场F1602室。
法定代表人:沈吉祥,董事长。
被申请追加人: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239号英力特大厦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马英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永强,男,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本院依据本院(
2018)京0108民初684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北京中关村海外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与银川圣地国际游戏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关村海外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银川新兴产业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审理过程中,北京中关村海外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银川新兴产业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关村海外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中关村海外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追加银川新兴产业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亮洁
人 民 陪 审 员 岳 维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占春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