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207号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娇,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烨,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中关村海外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2区683栋6层02、03。
法定代表人:赵小鹏,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关村海外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文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