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复议申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执复13号
复议申请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彦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亚洲,男,197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通渭县平襄镇西新村116-2号。
被复议申请人:通渭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西街61号。
法定代表人:白岸作,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通渭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通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121执3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21)甘1121执396号《执行通知书》。通渭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执3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21)甘1121执396号《执行通知书》。
通渭县法院查明,2020年12月8日,通渭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2020)甘1121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即:一、由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配合通渭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工程验收,并按照法律规定及住建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完成对竣工资料、工程验收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交付工作;二、由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前向通渭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已付工程款中的31410161.96元增值税发票;三、由通渭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号楼工程款331万元、2号楼工程款256万元,共计587万元,定于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履行,履行时扣除工程总价3%的质保金1887953元(总工程款62931777.54乘3%)、扣除2号楼施工过程中所欠崔润昌门窗款90万元。上述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未按照协议履行其义务。
通渭县法院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案双方当事人依据此前达成的协议,虽互负债务,但有先后履行的顺序,故先应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依法履行其义务,才能成就其置后的请求权,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其请求。本案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在先,在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能请求后履行义务的通渭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其义务,故通渭县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执3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21)甘1121执396号《执行通知书》。
复议申请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复议请求: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执异5号执行裁定,由通渭县人民法院按(2021)甘1121执3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2021)甘1121执396号《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继续执行。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执行依据(2020)甘1121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复议申请人仅有配合被申请人进行工程验收的义务,被申请人出于逃避向复议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目的,故意拖延验收,有意阻止调解书约定的条件不成就。二、一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有意阻止条件不成就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条件已经成就。综上,请求撤销通渭县人民法院(2021)甘1121执异5号执行裁定。
本院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书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执行复议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执行异议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永红
审判员  吴善善
审判员  白 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