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定区启盛水泥制品中心、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3310号
原告:安定区启盛水泥制品中心,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康家庄村228号。
经营者:李万胜,男,199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宏,安定区启盛水泥制品中心职工。
被告: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彦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
原告安定区启盛水泥制品中心与被告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2022年9月1日,安定区启盛水泥制品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定区启盛水泥制品中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64元,由安定区启盛水泥制品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蔺紫蓝
书 记 员  陈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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