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民初1326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东侧3幢。
法定代表人:李媪静,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延堂,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甘肃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彦荣,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定西恒基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1日撤回对被告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文斌
审 判 员  杨春林
人民陪审员  牟亚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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