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加措、***与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执2640号 申请执行人:加措,男,汉族,1993年9月26日生,住定西市岷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生,住西市岷县。 委托代理人:加措,男,汉族,1993年9月26日生,住定西市岷县。 被执行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加措、***与被执行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2)甘11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标的款255149.60元,申请执行费3727元,诉讼费3646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息红利、基金、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房产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国   强 审 判 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启   慧 书 记 员 张       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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