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加措、***与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02执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加措,男,藏族,1993年9月26日生,城镇居民,住岷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生,农民,住岷县。 被执行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加措、***与被执行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加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甘1102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45792元,执行费587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交通运输工具、股票、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磊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宁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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