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执3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执行人: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建宁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102民初29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标的款1930186元及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2201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21702元。执行中,执行到位700365元,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02执323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 涛
审判员 王 贵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