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航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元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执保613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元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经四路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中凯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路与孙辛路交叉口西北角北航科技园1-2幢2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航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龙裕路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3-1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元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中凯运动设施有限公司、洛阳航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元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中凯运动设施有限公司、洛阳航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