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11执保613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元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经四路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中凯运动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都路与孙辛路交叉口西北角北航科技园1-2幢2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航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龙裕路洛阳国家大学科技园3-1号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女,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元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中凯运动设施有限公司、洛阳航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元诺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洛阳中凯运动设施有限公司、洛阳航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