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航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伟,男,汉族,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上诉人洛阳航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8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洛阳航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即位于郑州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