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海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海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书苓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4民初1268号
原告:石家庄市海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炳申。
被告:河北书苓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金谈固家园月坛园9-2-802。
法定代表人:张书苓。
被告:***,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第三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沙河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启。
原告石家庄市海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书苓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海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石家庄市海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义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祁江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