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9民初1467号之一
申请人:石家庄市海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炳申,经理。
被申请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江道238号。
法定代表人:杨傻海,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巨鹿县银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官亭镇常营村。
法定代表人:陈印波,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巨鹿县官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巨鹿县官亭镇官亭村。
法定代表人:李杨。
原告石家庄市海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巨鹿县银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巨鹿县官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庄市海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对被申请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巨鹿县银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巨鹿县官亭镇人民政府价值人民币79.2194万元的财产予以划拨。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申请人沃德思源集团有限公司、巨鹿县银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巨鹿县官亭镇人民政府价值人民币79.219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谷兴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