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翔巨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翔巨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怡康中医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5126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津翔巨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朗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岳云,总经理。
被告:天津怡康中医医院,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王村金龙道南侧金轩花园公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津翔巨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怡康中医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津翔巨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1元,保全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