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95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书院道南侧***苑小区配建一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津翔巨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宝分园二纬路(***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荣坤,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津翔巨星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3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在一审法院向其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亦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晨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