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浙江超越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5698号
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49号幢7-10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超越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城南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超越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1元,减半收取计985.5元,由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晶
人民陪审员*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龚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