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5843号
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49号14幢7-10层
法定代表人:周慧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豪俊,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艾勒维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雷山村****。
法定代表人:吴金平。
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艾勒维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李红萍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艾勒维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0元,由浙江省工业环保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韦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