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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学明与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终3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学明,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96号金城国际2幢2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7122636W。
法定代表人:范金建,经理。
上诉人廖学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廖学明预交上诉费,虽廖学明向本院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但本院并未同意廖学明该项申请,并同时再次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廖学明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然而,廖学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廖学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小勇
审 判 员 赵 青
审 判 员 黄春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 姚刚应
书 记 员 刘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