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敏,江北区皇浴休闲会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5民初6604号之一

原告: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96号金城国际2幢2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7122636W。

法定代表人:范金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湛,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湛,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敏,男,1979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咸塘镇咸塘村李大屋组,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908097319。

被告:江北区皇浴休闲会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L3481071-7。

负责人:廖学明,男,1953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沙河乡宝顶村2组。

被告:廖学明,男,1953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沙河乡宝顶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5311014514。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江北区皇浴休闲会所、廖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敏、廖学明的起诉。

原告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江北区皇浴休闲会所支付设备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未支付的设备款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12日,江北区皇浴休闲会所因其配套的火锅城需要安装LED及投影设备,我司向其提供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测试,江北区皇浴休闲会所工程部予以验收。2015年5月25日,江北区皇浴休闲会所确认尚欠我司设备款10万元,并出具了《欠款证明》,经我司多次催收,江北区皇浴休闲会所一直未支付该款项。

本院查明:江北区皇浴休闲会所已于立案受理前注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前江北区皇浴休闲会所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丧失主体资格,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学明、李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代 理 审 判 员 曹 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