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与廖学明、李敏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1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学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96号金城国际2幢2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71226362W。
法定代表人:范金建,经理。
原审被告:李敏。
上诉人廖学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0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廖学明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垫江县,本案应移送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俊冰
书 记 员 杜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