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

周相成与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张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1民初2988号
原告:周相成,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7122636W),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896号金城国际2幢28-5。
法定代表人:范金建,总经理。
被告:张淘,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周相成与被告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张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周相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相成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张淘的起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相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周相成负担。
审判员  邢文川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谭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