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方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3执672号-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人表人:范金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方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方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3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方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四川方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邻水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该账户上没有钱;另通过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工商等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四川方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7)川1623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陈华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