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方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623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人表人:范金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方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方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623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重庆快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方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方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方春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邻水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5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华雄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