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隆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328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德印,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接龙农民新村接龙村10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459590F。
法定代表人:施治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清,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重庆德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德印、被告重庆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青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祝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