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716某某与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4716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被告: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李堡镇江海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8618D。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原告***与被告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震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培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