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578某某与某某、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4578号
原告:崔进,男,1973年11月15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21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8618D,住所地海安市李堡镇江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
被告:江苏西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806832X6,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西港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涂国荣。
原告崔进与被告***、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西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崔进于2019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36元减半收取2018元,由原告崔进负担。
审 判 员 刘昌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莫亚敏
书 记 员 崔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