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03执1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安县李堡镇江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西环路翠洲嘉园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顾少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新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保证金账户,但在在先查封),有一车辆,但找不到,无房产。申请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宝云
审判员  王剑武
审判员  夏友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