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17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1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江苏西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5806832X6,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东海大道(东)188号。
法定代表人:涂国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来春,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8618D,住所地海安市李堡镇江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与被告江苏西隆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小平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朱其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孙**
书 记 员 丁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