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306南通飞雅特工贸有限公司与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1306号之三
原告:南通飞雅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1号2幢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3944855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玮,江苏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江海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03738618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飞雅特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南通飞雅特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飞雅特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飞雅特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8元,减半收取65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34元,由原告南通飞雅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