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页装饰有限公司

***与浙江明页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3民初4854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余锋,嵊州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明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东南路413-419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波。
原告***与被告浙江明页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72元,由***承担。
审判员  储一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唐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