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保定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3民初1602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争良。

被告:保定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与被告保定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定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保定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艳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