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3民初1602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争良。
被告:保定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与被告保定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定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保定同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艳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