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2901执40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夏州临夏市中心广场崇文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44室。
法定代表人:方志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白海生,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夏市。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海生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白海生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白海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海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