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3024民初183号
原告:**
被告: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夏州临夏市中心广场崇文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44室。
负责人:方志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胡群良
原告**诉被告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段宏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好木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