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太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02执246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太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5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庆阳太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告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庆阳太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沥青混合料款共计204835元(其中:于2022年1月28日前给付100000元,剩余104835元于2022年4月1日前付清)”。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后已履行案款10万元,扣划被执行人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10024.7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04835元,退付被执行人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9576.75元,转执行费1473元,剩余44140元转另案执行。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56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太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02民初56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