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23民初1226号 原告:***,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 被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中心广场崇文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4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