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3民初82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临夏州临夏市中心广场崇文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4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094600268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永靖县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古城新区太极南***御景苑办公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057552236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靖县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