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3民初82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临夏州临夏市中心广场崇文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4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01094600268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永靖县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古城新区太极南***御景苑办公楼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2923057552236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靖县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姚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