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3021执保13号 关于申请保全人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临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3021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碌曲县支行营业室账户6228********(控制金额:45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4.96元),临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信用社账户6230********_10000156因账户状态异常,无法冻结;经查,被保全人名下有奥迪牌车一辆(甘AL××**),该车辆申请保全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至此,申请保全人甘肃恒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3)甘3021民初164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