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1402民初2348号
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欧适)与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云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欧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智慧云建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智慧云建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宁波欧适与智慧云建筑签订《产品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书》,宁波欧适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工作,智慧云建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宁波欧适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客户业务回单、购房合同领取证明及《债权转让协议合同》补充协议,可以证明智慧云建筑已支付宁波欧适工程款2873536.88元,宁波欧适主张智慧云建筑支付剩余工程款154035.65元,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宁波欧适提交《产品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书》一份:甲方(买方):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乙方(卖方):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未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就德州万达采光顶开启扇项目,甲方向乙方采购消防排烟窗产品,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合同范围及价格:1.合同范围:图纸范围内的气动开启扇及开启装置的制作安装、开启扇玻璃安装及密封(包含除玻璃意外的所有开启扇材料及安装材料)。……2.合同价格:总价人民币:3070486.00元(大写:叁佰零柒万零肆佰捌拾陆元整)。此价格包含合同范围内的产品供应和安装费用。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一次性总价包死。3.本合同价格即分包商完成本补充协议项下全部新增工程内容,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至交付业主使用所包含的全部价款,除非各方另行书面约定外,不因任何原因而调增。乙方应保证本工程一次性通过验收……第四条付款方式:……5.本工程所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业主专项检查验收合格,及专项结算完成(前述条件共同具备)后7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6.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开始起算后满24个月,自通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且经业主、总承包商、监理等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正式交付业主使用后14个日历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全部保修金……。该《产品采购及安装施工合同书》加盖有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公章及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宁波欧适提交客户业务回单四张,拟证明智慧云建筑分次支付宁波欧适工程款1388302.98元、49000.00元、49000.00元、228799.90元。 宁波欧适提交购房合同领取证明一份:“购房合同领取证明济南高新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兹证明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承接了我公司德州万达广场大商业采光顶工程,该工程已按合同要求施工完成并且竣工验收合格。在2015年,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配合德州万达完成了合作购房事项,其中山东金鹏授权委托个人张代宏在济南高线万达签订了两套公寓的购房合同。此部分合作购房款项已在山东金鹏2015年12月18日的付款流程中扣除完毕,并且与济南万达相关部门及个人对接确认。现我公司同意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授权人张代宏领取济南高新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房号:Y3-****、Y3-****总房价1018434元)。特此证明成本部负责人:吴永钢”及关于《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的补充协议一份:“甲方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张代宏身份证号码3701021968××××××××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2015年12月1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一、乙方购买济南高新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公寓的购房款是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德州万达广场采光顶开启扇项目的工程款以债抵房(实际乙方替甲方持有房产)。乙方持有房产期间房产产权、受益为甲方。二、乙方同意原价购买甲方上述房产,房产转让价格为一百零壹万捌仟肆佰叁拾肆元整(小写:¥1018434.00)。三、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四、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017年10月11日”。拟证明智慧云建筑支付宁波欧适1018434.00元。 另查明,2016年8月31日,山东金鹏钢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54035.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1元,由被告山东智慧云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张珊珊 人民陪审员  王韦华
法官助理李帆 书记员杜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