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调解书
(2019)辽0302民初1765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前以网银或银行承兑的方式支付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200000元,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前以网银或银行承兑的方式支付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55660.94元,如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应付及尚未到期的款项一并向被告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1857元,减半收取5929元,由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璐
人民陪审员 耿潘来
人民陪审员 李 正
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