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财保172号
申请人: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XX,总经理。
申请人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仲裁案,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17-0********内的存款人民币418046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账户17-0********内的存款;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人民币418,04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2610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殷 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绮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