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8285号 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陈美埠,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欧适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